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
兰政复不受〔2024〕196号
申 请 人:梁某某
被 申 请人:华体会登录入口公安交通警察大队
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(又称“警务通”)记录“不按规定停车”的行政处罚决定,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。经查,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处罚决定,已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,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“不按规定停车”的行政处罚决定。本机关依法受理后,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(兰政复决〔2024〕72号),维持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,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复议决定,可自接到该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现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不符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,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:
不予受理其申请。
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2024年12月3日